浙江省宁波市警察协会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5-02-04 23:58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为人民警察服务”的职能作用,把警察协会真正建设为“警察之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警察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协会充分发挥社会性、民间性、行业性社团组织优势,加强与公安机关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协作配合和工作协同,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民警的合法权益”包括:民警的执法权益和公民权益。 民警的执法权益主要是指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和利益。 民警的公民权益主要是指民警及其家属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第四条 协会加强对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基层成功的做法和经验,研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为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政策理论支撑。

    第五条 协会商请公安机关政工、纪委、督察、警保、法制等单位,探索建立维权工作制度,健全完善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机制。

    第六条 协会加强与公安机关维权办的情况交流,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及时发现、启动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工作机制。 协会团体会员单位应在2日内将本单位民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报告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协会加强与民警的沟通联系,通过开通民警维权信箱、召开会员代表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及时了解民警诉求以及对协会维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协会建立维权志愿者常态服务机制,组织招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及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民警,成立“维权志愿服务队”,在政策咨询、法律服务、救助抚恤等方面为民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九条 协会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免费为民警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并在代言代书、诉讼代理及其仲裁、调解等其他民事代理活动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民警执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的,由协会代为聘请代理律师并承担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协会建立健全探视慰问制度,对民警在执法执勤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及时予以探视慰问;因公牺牲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抚恤慰问;构成重伤的,由协会领导前往探视,慰问金不低于5000元;构成轻伤的,由协会秘书处派员探视,慰问金不低于2500元;构成轻微伤或受到其他侵害的,视情由协会秘书处派员或委托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探视,慰问金不低于1000元。

    第十一条 协会深化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加强对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培训,邀请法律顾问、维权志愿者或者有关专家学者举办执法培训、法律讲座等活动,提高民警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第十二条 协会完善帮扶救助制度,对因公牺牲、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别困难以及其他特定民警或者家属开展帮扶救助活动。 帮扶救助的具体办法、标准参照上级机关和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宁波市警察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