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警学论坛:民本警务:警察权本质属性的回归

发布时间:2018-04-04 15:54    加入收藏

 

民本警务:警察权本质属性的回归

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  张强

    

内容摘要:警务战略的变迁,可从法治、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等多个维度进行考察,但从警察权构建演进的轨迹展开分析,则比较贴近警务理论与实践需求,是一个较新颖的维度。因此,民本警务的研究,可选择运用警察权的本质属性、价值定位、发展规律等要素工具来讨论其理论范畴与变革意义,从警务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去建构符合现代警察权本质属性要求的警务模式与运行机制、开拓科学的警务工作新路径,实现警察权本质属性的回归。

关键词:民本警务   警察权  价值回归

 

民本思想根植于源远流长的中国传统文化,充满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光辉。深刻认识、理解和借鉴民本思想的丰富内涵和哲学意蕴,对于推动公安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放眼国内外的警务改革,以民本警务为标志的警务建构是当今世界警务改革发展的主要趋向之一,反映了现代国家公权力改革的内生性需求。从警察权的视域观察,不同的警务理念、警务模式、警务风格以及警务战略等对警察权本质属性的内涵解读及其理论基点会有所不同,即体现着不同的警察权属性。因此,在民本警务的研究中,可选择运用警察权的本质属性、价值定位、发展规律等要素工具来讨论其理论范畴与变革意义,从警务改革与发展的角度去建构符合现代警察权本质属性要求的警务模式与运行机制、从而开拓科学的警务工作新路径。

一、警察权的基本含义、内在属性及其运行现状

(一)警察权的基本含义

警察权是警察力量和警察制度的核心内容,任何国家或地区警察力量的现状和体制都是围绕警察权而展开的。域外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基于各自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历史传统和地域面积产生了不同的警察力量和警察制度。警察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机器运转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警察权的定义却存在不同的认识。美国、英国的警察权和治安权类似。在我国,警察权的行使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武装警察、海关缉私部门等,可见,警察权可为多种国家机关拥有。出于公安机关实际享有全面的警察权能及论述之便,本文所称警察权特指公安机关的警察权,它至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警察权,亦称警察权力,属于国家权力范畴。其次,警察权是一种法定权力,需要由法律规范来确认和保护。第三,警察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获得国家授权的特定的机关才能拥有并行使该项权力。在我国,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等国家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一律不许行使警察权。第四,警察权作用的范围是特定的,仅限于警务活动领域,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与公共服务的特定领域。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警察权的概念界定为:公安机关依据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国家、社会利益,实现警察行政、司法目的所依法拥有和实行的权力。

(二)警察权的内在属性。

1、警察权的一般属性。

考察当前学界对于警察权的著述,警察权的一般属性众说纷纭,主要有如下几种表述:第一种观点,认为警察权具有积极性、扩张性和谦抑性,其中积极性是警察权的根本属性,扩张性是警察权的必然属性,谦抑性是警察权的应有属性。第二种观点,认为警察权应具有政治性、行政性、司法性和军事性。警察权是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即政治权力,因此,警察权具有政治性,而且这种政治性更体现为政治统治性;关于警察权的行政性,从警察权的基本目的是维护治安来看,它更是具有社会公共管理的属性;司法性主要由警察承担的刑事侦查职能来体现;军事性体现在警察可以合法的拥有武器,以及武装警察部队的存在及职能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一种法定的国家公权力,由国家法律设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权力的阶级性、强制性等。第四种观点,认为警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主要依据是警察承担的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职能。第五种观点,认为警察权是一种行政权。认为侦查权的性质,首先是一种单纯的行政权,不具有司法属性;其次主要是一种同犯罪作斗争的行政权,公安机关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关;再次是一种国家武装性质的行政权,国家性、武装性是警察权的固有属性。第六种观点,认为警察权一是具有法定性,警察权受之于宪法与法律,这是警察权力的来源和运行的规制,没有宪法和法律的确认,警察权则失去了行使的合法性;二是目的性,警察行使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利,并且通过限制公民的部分自由来实现全社会的更规范、更稳定的秩序与自由。

2、警察权的本质属性。

根据上述有关警察权一般属性的论述和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特征,本文认为警察权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相互联系、高度统一的层面:一是政治性。警察权的政治性是指警察权必须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为完成国家所担负的政治目标服务,本质上属于国家政治的范畴。警察权的政治性不仅在于警察权的国家权力属性,更强调其政治统治性。警察权的政治统治性体现在警察以强制性的权力对社会秩序进行控制。从政治关系的角度对警察权进行分析,警察权的政治性表现为通过行使警察权力来保证国家的统治。首先,通过警察权的行使,维护整个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任何试图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打击;其次,通过警察权的行使,实现对所有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对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来说,只有维护好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才能巩固自身的统治地位。从警察职能的角度对警察权进行分析,警察权的政治性体现在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这种职能决定了警察权属性的政治性特征;二是公共性。警察权的公共性是指警察权担负着管理公共事务的责任,具有公用的属性。现代社会,警察权的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公共秩序。警察在国家对社会行使统治权的过程中发挥着维护整个国家公共秩序的作用。通过行使警察权,完成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的目标,这是主权国家人民授权的目的。国家的职责在于达到人民授权的目标,人民授予警察权,是人民出于寻求安全、实现个人利益的目的,而警察权的行使,也是为了达到和完成这一目标。第二,提供公共服务。警察权的行使既是管理,又是服务。警察权的管理体现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上,警察权的服务则体现在为增进社会福利和公众幸福提供保障与服务上。为公众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产品,目前已经成为警务社会化和警务效能追求的目标,成为警察权公共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三是人民性。不同社会性质的国家,其警察体制的性质不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警察体制的内容以及运行机制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警察权的合法性即来自人民的委托与授权,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在我国,警察行使权力既要重视并坚持其政治性,体现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也要重视它的公共性价值取向,体现其公用性,更要代表并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权利,忠诚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体现其人民性。这是由中国特色的警察制度所决定的,也是我国警察体制的优良传统、显著特点和优势所在。

(三)当前警察权运行中存在的矛盾与失衡。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常态下,基于对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运行法治化和政府施政人本化的新要求,传统的警察权力运行正受到来自社会变革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冲击,充斥着各种矛盾性与失衡性。

1、权力的利益驱动本性与民意主导价值取向的矛盾。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人民警察行权的基本理念,它意味着警察将由传统的专政职能更多地转向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更大的范畴来看,这与我国党委政府从主体、权力中心主义转化为客体和服务中心主义,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改革路径是高度契合的。就权力主体而言,公安民警是兼具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主体,“有危难找警察”的庄严承诺,既是公安机关服务人民的鲜明写照,又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民警高度信赖的真实反映。综观港澳台地区的从警理念,虽然各自的表述不同,但从中不难看出“为民”始终是贯穿警队建设的重要理念。如香港警方的价值观之一就是为市民“致力提供优质服务达至精益求精”,澳门警员的从警抱负之一是“确保市民安居乐业”,台湾警方将“促进人民福利”作为对外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应该说,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在大陆与港澳台警方已有相关表述,甚至在整个亚洲文化圈内已成共识。但是,现实中的警务运行现状与公众的高期望值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警务导向缺乏民意主导。传统的警务运行更多的是以被动完成上级的任务指标为主,而结合辖区实际,有的放矢地组织开展各项社会管理、基础防范和服务群众工作的自主性与能动性不强。这种基于上级任务要求所发起的警务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内部警务的单向性需求,往往不能符合公共意志,即警务活动的发起方与警务结果的受益方相脱节,从而出现了警务活动的社会认同度和群众满意度不高的问题,警察的“辛苦指数”不能同步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二是警务决策过程缺乏公众参与的制度性安排从社会需求角度来看,公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需求不是一个恒定值,而是一个主要基于社会发展环境以及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等因素而时刻处于动态转化之中的“变量”。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社会成员对社会治安工作的需求不仅总量增大、且种类增多。多元主体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安需求正呈现出多样性特征。例如,社会成员对个人安全与合法权益保障的需求、自我能力体现与自我价值实现的需求、参政议政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需求等等。然而,不同警务主体对新生事物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特别是对于引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警务决策的做法持有不同见解,存在警务就是警方内部事务的认识误区。缺乏公众参与的警务决策,基于公共选择理论中关于经济人的天然本能,容易受到个体自身利益与地方政府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影响,难以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上进行警务决策。因此,现行的警察权运行模式一时难以有效地管理和调控社会治安,难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公共安全的需求,形成公众高期望值与警务运行的失衡;三是警察权力运行受制于内在的利益驱动本性。受警察权自我本位、特权思想的内在驱使,警察权的公共服务职能配置往往无法充分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在警务活动中,能够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不多,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不高,甚至还存在着不少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执法过程“粗、野、蛮、暴”等现象;部分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公仆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玷污了警察的公众形象;一些地方特别是窗口部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依然严重,对群众态度冷漠,办事久拖不决,令群众十分反感;少数民警警风不正,警纪松弛,甚至以权谋私,充当特种行业主的“保护伞”,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上述失衡现象都是由于权力的内在利益驱动本性与民意主导价值取向的矛盾所导致的。

2、权力垄断惯性与权力让渡要求的矛盾。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公权力部门向社会放权已是大势所趋。然而,部门权力的下放并未如预期般顺利,所遇到的各种阻力不少,如权力垄断惯性的影响。就警务部门而言,其所拥有的权力难免会与各种现实利益联系在一起。受到利益保护主义的驱使,警务部门会倾向于保留那些可带来现实利益的警察职权,如各种行政事项的审批权与管理权,成为警察权力下放的重要屏障。从警察权力制度设计的层面来考量,我国公安机关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各级警务部门在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的同时,也要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作为一种兼具威慑、强制、保障与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国家行政权力,警察权的行使往往受制于权力的垄断惯性,警察部门通常被认为是专门提供公共安全产品的政府代理执行机构,所从事的警务工作往往具有排他性,即“非警察不能为之”,由此所呈现的警察权力形态主要是向上收缩而非向下转移。但与此同时,在传统一元主体管理模式下,公安机关包揽了过多不该管、也管不了或管不好的社会管理事务,导致对外承诺越多,就越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管理服务需求,从而导致失信于民,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从政府施政的角度来看,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正积极倡导建设“幸福社会”、“幸福城市”,将满足群众幸福美好新生活的各种需求和提高群众的幸福感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以往以GDP快速增长为纲的发展思路正在式微。可以说,这是调整优化经济增长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现实需要,也是政府施政理念的巨大转变。正因如此,作为社会治理重要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要因应党委政府施政理念的转变,对行权理念和行权模式作出相应的调整,有效克服权力的利益垄断惯性,逐步推动警察非执法类权力向社会的科学、适度让渡,打破传统的警察权为政府部门垄断的单一格局。

3、警察行权张力与民权保障抗力的矛盾。

在此,主要反映的是警察权的有限性与延伸性不相一致,有时甚至存在矛盾的现象。警察权的有限性代表的警察权力的收缩,警察权的延伸性反映了警察权力的扩张。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警察权是最具强制力的,某种程度上也是保障其他行政机关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加速转型期和人民内部矛盾集中凸显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复杂交织且相互碰撞,社会治理创新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矛盾与安全风险,如暴力恐怖犯罪、网络信息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涉法涉诉纠纷、医患纠纷、群体性事件、权力腐败、分配不公等已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运行。在此重要节点,为构建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公安机关责无旁贷。但是,由于行使警察权力的实质是对社会行为进行干预,警察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授权和规范,即依据有关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社会关系。实践中,公安机关既要面对各级政府和各种行政执法力量要求其不断增加职能任务与保障能力的局面,又要受到自身权力边界的制约,往往使公安机关处于两难的矛盾境地,从而导致警察的疲于奔命。尤其是在维稳工作中,往往将警察直接推到群众的对立面,甚至演变成为警民冲突,导致警察行权张力与民权保障抗力的矛盾。与此同时,私权利的扩张、私权意识的觉醒使得人们更注重私人权利、私人空间和活动的不受干扰性,更强调对私人意愿的尊重和保护。哪怕是面对善意的公权力保护,个人也可能会采取不合作甚至拒绝态度,以充分实现其意志和行动的自由。这给具有积极性和扩张性的警察权竖起了一道私权藩篱。在私域中,对于与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无涉的个人事务,非经公民个人的请求,警察权不得主动介入。可是从职责要求上警察权又不能坐视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遭受违法犯罪损害而无动于衷。公权力本身具有扩张性,易导致侵害私权,而在实践中警察权又缺乏有效规范,侵害公民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调节两者的矛盾便成为警察权配置与运行中需要认真考量的问题。

二、民本警务的思想内涵、重大意义及其与警察权的关系

民本警务是构建在民本思想和人民主体理论基础之上的警务战略、警务模式与警务活动。作为一种警务战略,民本警务是公安机关顺应时代发展命题转换的具有全局性、方向性的战略选择,是指导警务工作科学发展的思想方略。作为一种警务模式和警务活动,民本警务是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运行模式,服务和保障民主权益和民生需求是警务活动的重要目标,“社会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治理现代化”是它的主题主线。民本警务从理论层面回应了当前警察权运行失衡的现状,构筑了新型警务理论的基石。

(一)民本警务的思想内涵。

1、民本。

民本概念是相对于君本(国本)、官本而言的,其原意是指中国古代的明君、贤臣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而提出的一种统治观,其基本思想主要表现为重民、贵民、安民、恤民、爱民等,所谓“民为邦本,为民作主”,都体现为统治阶段对民众的一种统治观。统治者遵循民本思想的根本目的是欲通过整合“民意”,以维护、巩固和强化特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进而谋求特定的阶级利益和实现特定的政治目标。在西方,民本概念与我国传统的民本概念又有不同,民本中的“民”指的是公民,强调的是每一个具有平等身份的公民。因此,在西方语境中的民本思想,强调的是公民意志的集中表达,公民参与的顺畅无阻,与“民主”概念比较接近。显然,在当前社会治理环境下,提倡“民本”概念大致包括了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尊重民意,即无论是代议决策,还是民主决策,任何权力都来源于人民,依靠权力做出的决策应该充分尊重和吸纳多数人的意愿;二是共同治理。即在以民为本的社会环境下,民众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而非一种旁观者角色,民众的共同参与既是表达其诉求的主要渠道,更反映了这种治理模式的民本性。

2、民本警务。

民本警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维护社会秩序、执行法律法规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中,通过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运行机制,实现警务工作的民本化、法治化、现代化、社会化和制度化,并以社会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和治理现代化为核心评价标准的一种警务模式。

从民本警务概念中可以看到,民本警务包括以下三层内涵:一是警察职能履行。民本警务并非凭空而来,它需要以履行现代警察的基本职能为前提。警学专家詹姆士·威尔逊曾把美国警察职能概括为提供服务、执行法律和维持秩序。从当前形势来看,警察的这三项基本职能显然依然存在,差异只在于不同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例如,在动乱时期,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充分显现,而在和平时期,警察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变得十分普遍。二是警务工作的目标要求。民本警务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警务工作的民本化、法治化、现代化、社会化和制度化,这就是民本警务概念的第二层内涵。三是警务工作的评价标准。民本警务是否得到实行,最核心的评价标准是公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和社会治安治理的现代化水平,这充分体现了民本警务模式汇集民意、顺应民心、以民为本的导向性。

(二)民本警务的重大意义。

民本警务的提出,是基于当前警务工作实际,结合当前我国政、警、司体制,通过借鉴和吸收世界警务发展的最新理念所形成的系统性战略,它既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意义,也将对未来警务战略变革产生重大影响。

1、民本警务的理论意义。

一是促进了警察哲学变革。早期的警察哲学是从管治维度探讨警察权的,强调的是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管理与控制,是管控。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从管控走向治理,警察职能逐步拓展到提供各种公共服务,而警察管控思想也转变为共同治理。民本警务是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长期为民服务实践活动的总结、固化和升华,是对警察民本观与警务方法论的理论化、系统化建构,揭示了警务领域为民服务实践活动的一般规律及其本质,它从理论形态上属于警察哲学的范畴,反映了警察价值观从行政控制向为民服务理念的转变,这一警察哲学的变革,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意义。二是发展了社会治理理论。民本警务作为警察公共权力的运行模式,符合现代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即政府实行“善治”和与人民“共管”、“共治”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随着公众主体意识崛起、网络新媒体尤其是网络互动技术的出现、社会转型下基层矛盾的日益突显,单一的管制思路无法持续,传统警务的单向、强制、被动式的管理模式已不合时宜。为更好地改革警务工作,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民本警务是大势所趋,也有利于警务工作实现从传统的以政治性占主导地位的权力运行模式向以公共性与人民性为主导地位的权力运行模式转变,通过民本警务的实施与推行,以善治精神重塑警务风格与警察形象,迈向警方与人民共同治理社会的新时代,实现社会安全与人民满意的统一。可见,民本警务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治理理论,为提升警察治理能力与水平,为建设领域更广、公众更满意、实效性更强的平安中国与和谐的社会环境提供了理论支撑。三是重构了警察职业伦理文化。民本警务从警察组织的层面,对警察行为提出了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化设计要求,即将警务工作中贯彻民本思想和人民主体论作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成为警察道德品质、道德修养的评判标准,成为警察的道德血液、警察共同的信念追求和警察文化要素,体现了警察的专业精神与抱负,从而升华了警察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重构了警察文化。警察文化对于优化队伍管理, 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具有特殊而重要的功能。时代的发展, 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警务理念的变革,均需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警察文化。民本警务战略突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警察文化要素,是对警察核心价值观、警察职能、警察形象与警务风格的重塑,对警察伦理与职业道德的提升与强化。民本警务文化反映了警察领域威权文化的式微及民本文化、科学发展观的兴起。它既表现为向社会倡导“以民为本”思想,即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指向公安队伍建设中的“人性化”管理模式。因为,民警是实施警务工作的主体力量,是警力构成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资源,公安队伍建设管理模式需要一种“人文关怀”,强调既要依法从严治警,又要从优待警、文化育警和爱心惠警,只有实施适合警察人性的文化管理,才最有利于激发民警在警务工作中的创造力。

2、民本警务的实践意义。

一是实现了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 警察权在国家权力运行及演进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属性的定位、权力的运行、模式的选择,均关乎国家利益、人民权利与福祉。从警察权的生成与流变考察,其政治性、公共性及人民性的属性始终处于博弈过程之中,孰轻孰重、谁主导谁,始终受到时代背景、社会环境、社会矛盾、政治文化思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以人为本已成为现代警务发展的基本要求,成为规制警察权运行的指导原则。民本警务思想就是要求警察权的运行必须在坚持政治性的基础上重新回归公共性和人民性;要求公安工作的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将社会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治理现代化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着力研究不同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要求公安工作既要总揽全局,又要抓住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面系统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安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推行民本警务就是为人民行使权力,也即宣示了警察权公共属性与人民属性的回归,体现了人民主体历史观与价值观的统一、警务历史演进规律与时代发展命题的统一、警察权与公民权的统一,也有效地强化和夯实了警察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基础,为警察权的运行明确了价值取向、界定了职能属性与权力边界,实现了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同时也积极回应了警察控权与扩权的纷争,为公安机关坚持和依靠人民群众、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平安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力量源泉。二是创新了警务制度体系。民本警务遵循系统化和制度化的原则要求,加强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对警务理念、职能目标、主题主线、体制机制、运行模式、制度规范、方法路径等进行了系统设计与制度安排,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维度的期待与要求构建了组织化、系统化的警察行为模式和警务活动规范,是对警务制度体系与警务运行机制的创新,为全方位推进和实施民本警务战略提供了规范的制度保障。因此,公安机关各个部门、警种要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切实找准民本警务战略与当前各项工作尤其是基层基础工作的结合点,努力创新民本警务的体制机制、制度规范、方法体系,创建能够有效地保障和服务民生、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的民本警务样式与品牌模式。三是拓展了警务工作路径。不同的警务理念和警务战略,直接决定着警务工作的开展方式,决定着警务工作路径的选择。在民本警务战略指导下,警务工作必须与民本理念相吻合。在方式方法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规范、依法行权,确保警察权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切实保障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主体选择上,必须打破单一的政府主体,逐步吸纳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警务工作,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警务治理的新格局;在工作技术上,也必须借鉴和吸收当前世界警务现代化的先进技术,在网络管治、网络化管理以及跨区域综合治理等领域进行探索;在路径选择上,必须遵循以民意为导向的决策行动路径、“零容忍”的平安创建路径、“零懈怠”的民生服务路径、人性化的警务执法与人民权益保障路径、人文主义的警务关怀与救济路径、社会化的公共治理与警民共建路径、民本化的警务公共政策制定路径等来实施民本警务战略,切实克服实践过程中的盲目性,增强有效性。

(三)民本警务与警察权的关系。

1、民本警务顺应了警察权本质属性的演进规律。

警察权的诞生和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项古老的国家权力,伴随着国家的诞生、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呈现新的变化。从世界警务模式构建演进的轨迹分析,一切警务活动、警务模式都是警察权力运行的外化表现。警察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标志性的阶段,这些阶段也是伴随四次重要的警务变革形成的。第一个阶段,警察从社会生活中独立出来,依据社会分工出现了警务角色,逐步产生了以此为生的独立的警务从业人员,形成了职业化的警察。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机构的建立,标志着警察职业化的发端,这是第一次警务变革即警察职业化阶段;第二个阶段,由于警察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展以及干预不同领域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对警察提出了不同的专业技能要求,加剧了警察的专业分工,促成了以美国警察专业化为标志的第二次警务变革,这是警察专业化阶段;第三个阶段,随着管理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社会生活的现代化特征日益突出,警察行业也不例外,在管理、装备、执法方式等方面均体现出现代化的特征,因而发生了以欧美各国警察现代化为标志的第三次警务变革,即警察现代化阶段。第四个阶段,即第四次警务变革以社区警务改革为标志,体现的是警察社会化的转型。由此,从警务模式演进的角度,可将世界警察权力的运行描绘成以下路线图:警察职业化确立了警察权的基本属性,而警察专业化与现代化则使警察逐渐脱离群众,弱化了警察权的公共性与人民性的职能属性,警察的社会化则重新强调其公共性与人民性,而民本警务作为警察社会化的延伸与发展,又或者说是警察的民本化,更加凸显了公共性与人民性的属性特征。可见,警察权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主要为国家政治统治服务意义上的专制性权力向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意义上的制度性权力回归,总体趋势是不断走向法治、民主和文明。纵观世界警务变革的历史,可以看到警察体制经历了从非职业化到专职化,从依附到独立,从传统到现代化的历史演进,其变革目标则经历了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社会作用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尤其是以社区警务理论为代表的第四次警务革命更是对历次警务革命的理性反思,在警力、装备、警务风格、工作重点、衡量标准、警务合作等方面对原有的警察组织结构、理论观念进行了批判,是警察现代化技术与警察哲学的理性整合。从警察权的本质属性来看,警察职能从偏重于(或主要为了)政治服务,逐步转向同时强调公共性与人民性,即在坚持政治性的基础上,也同时强调相对独立、公正、合法地为公众提供服务。民本警务的提出,在理论上是对警察权本质属性研究的深化与完善,在实践上则是对开展以人为本的警务工作提供了方法论指导,要求我们在履行传统警察职能的基础上,顺应警察权本质属性的演变规律,促进警务工作的科学发展。

2、民本警务契合了时代发展的主题。

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主要矛盾由阶级矛盾重新定位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也从常态化的“阶级斗争”转变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提出要努力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近年来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端正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此背景下,警务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必须作出相应调整,警务体制机制及警务运行模式必须作出根本性变革。鉴此,民本警务顺应时代发展命题的转换应运而生。从形式上看,民本警务既是一种新型的警务理论、警务模式与警务战略,更是一项强调警察权力的运行在坚持政治性的同时重新回归公共性和人民性轨道的警务改革。作为警察权力运行的民本化表征,民本警务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警察权本质属性的回归。从内容上看,民本警务则充分展示了警察权的民本化、法治化、社会化、现代化和制度化发展趋向,是近年来公安机关探索的一种集民意主导、社会治理、法治保障、科技引领、勤务实战、公共服务等警务模式于一体的新型警务改革战略,是全面系统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必由之路。

3、民本警务遵循了中国警察制度的根本宗旨。

人民警察源自人民、根植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警察制度的根本宗旨。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下,国家事务由人民当家作主,尤其是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进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显著提升,“人民性”与“公共性”的属性又回归其主导地位、回归其“本位”。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警察在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过程中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职能的同时,还需承担“服务行政”的任务。因此,推行民本警务就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强烈期待,尊重人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充分体现了警务工作以人民主体利益为核心价值取向、价值标准的鲜明立场;体现了警察主体及警察行为的人民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倡导实施民本警务,把社会安全感、群众满意度、执法公信力和治理现代化作为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体现了中国警察制度设计的根本宗旨,也唯有如此,才能把公安队伍打造成为维护公平正义之师、守护人民安宁之剑。

4、民本警务预示着警察治理的发展方向。

在强调警察权的政治性时,警察执行职能必然是以管控为主导,强制、刚性的管控方式效率较高,也符合警察管理的传统理念。但随着民本警务战略的实施,警察在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就需要改变执行方式,警察治理将成为未来发展方向。在社会治理框架下,警察治理就需要适应公共安全治理主体多元化这一根本趋势,主动发挥市场和社会作用,让更多的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参与到公共安全治理中来。对于基层来说,基层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必须依靠政府机构和社会力量共同行动,而社会力量对基层治理的参与就意味着必须发展居民自治,居民自治的发展不仅需要改革现行的社会组织体制,更重要的是要整合社区内部的治理资源。社区民警是一种重要的治理主体,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民本警务战略的提出,就是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警务治理过程,充分发挥各类主体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变警察管理为警察治理,让警民关系变得更加和谐。

、民本警务形态下的警察权力运行

民本警务形态下的警察权力运行必须遵循民本警务的理论法则,重新调整其功能定位、边界设置、风格特征、表现形态和运行模式。如前所述,警察权的运行模式与其本质属性紧密相联,在政治性属性主导的警务实践中,警察权的运行普遍采取一种自上而下的威权式、强制性和行政化的模式,而在体现公共性和人民性属性的民本警务实践中,警察权的运行模式将朝着民本化、法治化、社会化、现代化和制度化的方向转变。

(一)警察行权理念的民本化。

民本警务的根本变革在于对权力运行的人本化取向,在威权式警务实践中,警察虽然明确权力来源于人民,但在行权过程中,重点是对专政对象的打击、镇压和控制,较少关注普通人群的民主权益和民生需求。民本警务在理论上集中体现为警察哲学方面的变革,即警察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是为民服务、维护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定,而不仅仅只是为统治阶级专政服务。警察权的民本化理念是一种高层次的警务意识,是现代警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警务理念,依法行政的警务准则,民意导向的警务战略,面向社会开放的评价机制等。 民本警务是一种警察为民的自觉能动的积极作为,是主动式警务和服务型警务,是具有高度目的性的内在驱动行为,是在民本警务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理性社会活动。为此,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深化认识、发展认识,切实激发警务人员投入民本警务实践的内生动力。要通过提高警务人员的政治认同、职业认同、纪律认同和群众认同,坚定公正廉洁、执法为民的行为导向,努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从理念、情感、行动上促进民本警务的实体化转变。在警务实践中,要坚持将“民本”理念融入到执法、办案、服务、管理等公安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通过公安机关实实在在的为民实践赢取民心,获得口碑;通过民本警务的探索与实践实现人民警察从理论认知、情感认同到行为自觉的转变,牢固树立民本化的行权理念。

(二)警察行权规则的法治化。

警察权的法治化运行是世界警察权演变的普遍趋势,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常识是,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也就是说,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假如警察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虽然说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民本警务能够找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成为一种制度保障。这是由于,公平公正执法是警察权最核心的职能要求,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服务是现代警察权运行的基本准则,也是民本警务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民本警务要求警察权力运行在法治的框架之下,强调执法公信力的彰显,要求准确界定严格的法律授权和必须的服务扩充空间,避免出现执法不作为或执法乱作为的偏颇;强调准确界定警察权中行政、司法权力的边界,避免将行政执法问题扩大为刑事司法问题来解决;强调规范警察自由裁量权和强制措施权的运用,避免执法过程的随意性,克服传统警务模式下对人的关注度不够的问题。当前,我国关于警察权的立法相对落后,警察权的法律规制,包括警察权的配置和运行在整个国家权力和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不很明确,从而导致警察权在实际的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实施民本警务战略,就需要在警察权的法治化方面进行探索,即如何坚持警察行权的公共职能原则,如何坚持警察权运行的程序原则,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不合作的权利,如何通过公民权的伸张使警察权在一个合法的空间中运行等等。由此可见,警察行权规则的法治化是规范和改革现行警察行权运行体制、实施民本警务战略的关键。

(三)警察行权路径的社会化。

警察行权社会化所带来的是部分警察权的让渡和警察权的社会回归。比照治理理论, 国家警察职能社会化是一个动态、互动的过程, 所以, 警察权的回归也不是静态的、一蹴而就的。当然, 警察职能社会化也不是警察权力向社会的无限回归, 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需要在“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寻找平衡点, 这一平衡点就是维持社会治安所需的底线。警察权的社会化,表现在实践层面就是警察的部分职能开始分化,即转移、分离、授权与委托。政府向市场和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分化职能, 本质上体现的是社会主权, 反映了社会自治和民主的程度,这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之一。以社会组织取代部分警察职能, 利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解决公共安全问题, 体现的就是这种趋势。警察职能的多样化,导致警察行权方式可以多样化,执行主体也可以多元。在警察权与公民权之间可以更多地借用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进行权力配置与资源安排。警察职能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分工,提供社会服务,实施民本警务战略,本身就包含了把部分警察职能转移至社会,把部分权力交由社会来执行。警察行权路径社会化还要求坚持群众觉醒和社会互动相结合,促进警民互动与合作。一方面是要促进群众觉醒,切实增强公众对民本警务的认同感,使其充分理解和认识到民本警务是民主权益与民生利益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是要注重社会互动,通过加强警民常态化互动,使每一位民警真正成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主体。通过拓展参与和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好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的主体作用,广泛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警务工作,不断夯实民本警务的群众根基,逐步形成警民互利共赢的民本警务工作氛围和社会治理格局。

(四)警察行权方式的现代化。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全新阶段,在社会转型引发社会结构日趋多样、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日益复杂的形势下,传统的警务手段与行权方式难以有效应对,必然会严重影响警察权能的释放和警务效能的发挥。推进民本警务战略,要求警察行权方式跟上时代变化要求,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警察行权方法的现代化。随着大数据与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以及我国科技强警战略的持续深入推进,民本警务建构下的警察权力运行将更加追求扁平化和高效能,凸显现代警务的时代特征,实现由传统到现代、由落后到先进的现代化警务变革。

(五)警察行权流程的制度化。

民本警务是警务制度体系的创新。因此,实施民本警务战略,要跨越落后的不合时宜的警务制度模式,用民本警务的理念统领警务制度的制定、警务模式的构建、警务行动的开展,实现有机衔接与耦合。通过警务行权流程的制度化,形成清晰、公正、透明的警务流程,体现警务工作的开放性。例如,在回应公众需求上,需要主动并及时响应,打破警务工作的相对封闭性;在涉及公共服务供给时,要能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热情,大力推行警务公开,打造阳光警务,不断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警民共治。在执法方式上,不仅要突出规范性、规避随意性,而且要坚持合法性与公正性、善用强制性,进而规范警务流程与方式,倡导柔性化、人性化执法,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与人民意愿相一致、与人民根本利益相统一的现代民本警务的警务制度与警务模式。

四、民本警务的实践探索

民本警务战略的生根落地与开花结果,既取决于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与科学谋划,又取决于广大基层警务人员自觉能动的警务实践和务实探索。即要通过顶层谋划现代警务工作新体系、努力构建民意引导警务新机制、逐步形成警务多元主体治理新常态、坚持优质高效的警察服务新策略、打造大数据时代警务运行新模式、培育内涵丰富的民本警务新文化等科学化路径,推动民本警务从理论形态向实践形态的转变。

(一)顶层谋划现代警务工作新体系。

民本警务作为一种新型警务战略,需要做好顶层设计,全面推进警务工作体系的改革。首先,要加强对国家警务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将民本警务战略纳入现代国家警务体系现代化进程之中进行设计,以民本警务的深化推进和系统构建促进警务工作的现代化。通过制定出台“民本警务发展战略的中长期规划”,着力构建民本警务模式,深入探寻民本警务的本体性价值、工具性价值和普适性价值,制定和完善各警种勤务标准体系。要统筹应对和解决好深化民本警务战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通过深入调研,汇聚集体智慧,形成统筹机制,以民本警务战略科学统筹警务布局和资源规划,统筹警务改革各系统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等;其次,要推动制定科学合理的警务公共政策。着眼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需求,立足于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高度,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社会发展最突出的矛盾入手,主动将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中进行谋划制定。要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凝聚民智,建立公众参与、科学民主的警务公共政策决策机制。要树立警务决策的公共利益取向,着力做好重大问题的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工作,破解瓶颈问题,解决好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警务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应当体现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区域治安问题以及特殊领域的问题,必须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原则和方法进行具体操作,采取灵活、规范的政策与对策设计,实现警务公共政策的科学化;第三,要坚持品牌建设与试点项目管理有机结合。民本警务模式涉及警务工作的方方面面,涵盖了警务实践的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环节,需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主观能动性,全方位调动社会各方积极因素,通过科学谋划、品牌设计和项目管理,进一步推动警务机构的有机整合、警务机制的改革创新和警务效能的梯级跃升,努力促进民本警务实践探索的系统化、科学化和常态化。应当指出, 民本警务的实践探索不是传统方式的简单再造或拷贝翻新,它是一个需要有创造性思维和创新性举措的警务实践。其要求是:打破陈规,改掉陋习,转变作风,提升效能。这其中,无论是警务体制机制、警务运作模式的改革创新,还是警务工作方式方法的亲民化、便民化体现以及警务工作环境的人文化设计,都要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激发基层创造活力,切实打破各种条条框框和传统思维模式的束缚与限制。只要符合人民意愿、代表人民权益、遵循法治精神的创新举措,都可在民本警务的具体实践中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实践中,既要以地方试点为基础,打造民本警务的特色品牌,又要注重试点项目管理,通过试点探索民本警务的实施路径。对此,可考虑以推进基层公安的改革试点为重点,着眼改革和完善基层公安机关的运行机制,其主要方向是:基层更加主动、积极,反应更加灵敏、快速,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执法更加规范、透明,运转更加协调、高效,公安工作成效和社会效果更加优质。要进一步完善公安服务体系,着力在警民共建、警务公开、行政审批、窗口服务等领域推出一批服务品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要通过一系列的民本警务创新,努力形成一套指挥科学、反应灵敏、信息共享、运转协调、实战高效、执法规范、服务优质的公安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努力构建民意引导警务新机制。

    公安部早就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立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工作机制,努力实现警务跟着民意走、民警围绕群众转。”英国警学专家、社区警务战略之父约翰·安德逊曾在其著作《警务论》中观点鲜明地指出了“满意决定警务”,意思是指由市民的满意来决定警务工作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现代警务机制的运行必须坚持民意为导向,做到听民声、重民意、合民心,始终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其中,坚持以民意为导向,就是要使警务工作符合人民群众共同的、普遍的思想或愿望。为此,要积极构建公众参与、民意导向、社会监督的警务工作长效机制,规范完善民意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的程序、手段与方法,畅通民意表达、诉求的渠道与途径,建立民意研判成果运用及辅助警务决策、引导警务行动,监督、评价和考核警察队伍与警务效能的警务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民意测评中心建设,加大安全感满意度指标在考核中的比例权重,以人民的共同意志、愿景和利益诉求来谋划设计和支撑推动警务工作。作为重大的警务改革举措,推行民本警务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回应人民的强烈期待、尊重人民的意愿诉求。因此,在推行民本警务过程中,应将警务工作的着力点放到事关群众平安、幸福与发展上,每一位人民警察都必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警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要把人民警察的“辛苦指数”切实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以更加良好的形象、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出色的业绩向人民交出更好的答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和民主权益,切实让人民满意。

(三)逐步形成警务多元主体治理新常态。

警务多元主体治理是指由公安机关、社会组织、社区群众等参与主体共同管理与解决社会治安事务的过程。它强调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合作性与和谐性、治理方式的服务性而非管理性。从社会治安管理到社会化治安治理是一种警务变革。首先,建立“公安指导、社会自治、行业自律”的社会化治安治理模式,实现公安机关的职能转型,努力打造和谐民主的警务共同体,是实施民本警务的重要途径。警务共同体是指由警察、社会组织和社区群众围绕社区治安事务而缔结的相对稳定的新型警民伙伴关系和互助形式。它是一种建立在开放、参与、民主、合作、共赢基础上的警务运行模式,是开展社区警务工作的有效载体与抓手。在社区实施民本警务,必须使社区民警、社会组织、社区群众对社区治安事务拥有共同目标、共同精神、共同需求和共同责任,必须在价值追求、价值体现和价值认同上,形成警民利益或命运共同体,形成责任共担、互利共赢、互动互助、民主和谐的警民伙伴关系,才能实现共同的治安利益。当前,“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幸福建设”成为政府施政的重要载体,这为推动警务共同体模式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与契机。因此,公安机关要抓住机遇、借力造势,通过警务前移、警力下沉、和谐警民关系建设、警务法制宣传与教育、治安防范知识普及,通过警务开放与互动,大力推行警务民主,使社区群众对警务工作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与评价权,根据社区类型特点,打造各具特色的社区警务共同体,实现社区的警务自治和社区群众的自我警务。其次,应积极培育、建设和规范各种公共安全领域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社会管理主体,推动其承接由公安机关委托授权和转移分离的部分服务性、辅助性、非执法管理职权,并在政策、机制和制度上探索建立与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平台,切实发挥它们在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互助作用,从而形成警察有序管理服务与社会组织自治、行业协会自律多轨并行的社会化治安治理格局。第三,要大力整合优化社会管理资源,推动政府在社区治安事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戒毒、安置帮教、保安服务等领域扩大购买服务范围,以及大型商业演出、文体会展活动安保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建设,大力培育与推动社会组织志愿型、自治型、保险式、契约化、职业化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完善的治安防控社会化、民本化长效机制。

(四)坚持优质高效的警察服务新策略。

警察行权的公共性与人民性的彰显,需要通过多种优质高效的警务服务策略来体现。具体包括:其一,要坚持“零容忍”的安民保民策略,因应形势变化,从公共利益和必要性出发,以“零容忍”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神圣的政治责任,发挥行政先锋角色作用,适时发动各种非直接干预措施,解决好那些不得不关注、不能不干预,但囿于自身职能限制又不能直接行使警察干预权的诸多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有效管控公共危机,主动协调、支援协助、建议促请相关职能部门及早介入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的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其发展演变为恶性治安事件。其二,要坚持“零懈怠”的公共服务策略,以“零懈怠”的态度,积极拓展延伸服务领域与服务职能,创新惠民服务举措、方式、手段和载体,通过“量”的积累实现“质”的转变,充分体现警察服务的专业精神与品质,提升服务效率与效能;要重视为人民群众解决小案件、小问题、小纠纷、小矛盾和小困难,解决急事、难事、忧心事,用服务的手段实现警察的管理职能。其三,要坚持合法权益保障策略,既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在法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各种法定权益,如程序权、平等权、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监督权等,又要广泛地保障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不妨害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的各种合法、合理、合情的权益,如受益权、环境权、发展权和人格自由、人性尊严的权益等。要创新执法方式,例如,在执法实践方面,柔性协商式执法的方式较过去硬性强制式执法的方式,更能让群众接受,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此可继续深化延伸、扩大推广范围。在维护稳定方面,警方严格按照法治精神,在法律框架内通过非直接干预措施循序介入调处纠纷较过去简单、粗暴的强制性介入处置,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有效防止警民冲突,增强警察执法的公信力。其四,要坚持人文亲民的警务关怀策略,增强警务关怀。在警务活动过程中,切实重视对未成年人、被性侵妇女、家暴受害人等的保护与帮扶,对失踪人员的查找,对社会流浪人员、交通事故人员的先期救助,对犯罪被害人和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关怀与抚慰,对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与关注等。

(五)打造大数据时代警务运行新模式。

以推动构建民本警务信息化平台为抓手,把基础信息采集作为大数据警务云建设的首要任务,努力把“口袋信息”、文字信息转化为数据信息,加大执法办案类信息采集录入力度。对管理服务类信息做到随采随传。加大视频全覆盖工程建设力度,拓展吸纳社会行业信息数据的范围渠道。要强力支撑大数据警务云计算应用,突破业务警种信息孤岛,实现内部数据全面整合。突破数据标准多样化局限,实现入库信息规范统一。强力推动执法办案、管理防范、社会信息及互联网信息四大类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要完善警情数据运行模式,推进指挥调度平台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每日、每周、每月将警情数据推送各区公安机关。创新警情主导下“微警务”,各警种对警情数据分析研判后及时推送宣传部门,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实时发布多发性犯罪特点和防范措施,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完善问题数据运行模式,推进问题数据“民意云”建设,将民本警务平台、警务回访、公安信访、法制审核、网上涉警舆情等监督渠道中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统一整合,全面准确地分析、研判、查找队伍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动态反馈,及时处理。

(六)培育内涵丰富的民本警务新文化。

民本警务作为一种警务变革,必须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和共同的目的,才能产生一致的行动。因此,通过理念塑警、文化育警、素质强警等警队教育举措,使广大民警正确感知、体悟与认同民本警务理念,并在实践中不断磨砺完善、不断成熟与进步,成为人民警察的共同意志、价值追求和道德血液,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固化为民本警务的思想基础,从而才能生成民本警务行为自觉的先导和强大驱动力的源泉。要把建设警察职业伦理文化作为公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提高民警的伦理自觉和道德修养。通过建设警察职业伦理文化,使得警察能够正确处理自己与警察组织、上级、同事以及与执法对象的关系,健全警察的人格,提升警察的道德修养、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要践行警察伦理规范,作为社会所设定的一种“应然”,警察伦理规范必须通过转化为新的“实然”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方能体现自身的价值意义。目前,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形成了客观、系统、完善的警察伦理规范体系,蕴涵着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警察的价值期待。组织警察认真学习领会并自觉践行职业道德规范,努力使忠诚可靠、秉公执法、英勇善战、热诚服务、文明理性、严守纪律、爱岗敬业、甘于奉献、清正廉洁、团结协作等具体要求,转化为警察的思想信念和行为自觉。

五、结语

民本警务是一种以注重民意、维护民安、保障民权、惠及民生为价值取向的警察权力运行模式,不仅反映了警察权力属性、警察权力配置、警察权力运行和警察权力制衡的根本性转变,还体现了现代警察哲学、警察伦理和警察文化的发展与重构。它契合了我们国家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幸福中国的发展主题、顺应了世界警务改革的发展潮流、符合现代公共权力运行的基本要求,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和警察职能转型的需要,是警务工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所确立的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深化法治公安与平安建设的必然选择。为此,公安机关必须不断磨砺、固化民本警务的思想基础,升华警察的职业伦理与职业道德,实现警察的行为自觉。要尊重人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以人民的主体利益为核心价值取向,重视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以民意为导向开展警务决策和警务行动,促进群众觉醒与社会互动。要科学地进行制度设计和路径选择,强化平安创建与公共服务,以高质量的平安产品和高水平的服务手段实现警察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服务的法定职能。要重塑亲民、便民、利民、惠民的警务风格与警察形象,体现文明、理性、平和、规范的执法要求,彰显具有公平、正义与公信力的警察专业精神,注重警务效率与效能的提升。总之,要通过警务理念的民本化转变、警务建构的革命化转变、警务运作的实体化转变,实现民本警务的理论效果、实践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警察权本质属性的理性回归。

 

参考文献:

[1] 张强.试谈民本警务的实质与落实[J].公安研究,2013,(11).

[2] 张强.法治视野的警察权[D].吉林大学,2005.

[3] 张强. 关于新时期珠海公安科学发展的对策研究[J].南粤警坛,2012,(6)  

[4] 马占伟. 从治理理论看我国警察权的走向[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3).

[5] 曹咏. 西方警务革命对我国警务改革之启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

[6] 倪义福.民生警务论纲[J].公安研究,2014,(1).

[7] 夏菲.论英国警察权的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10.

[8] 戴宜生.美国警察史及其近期演变 [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6).

[9] 李小波,冯道康. 法、德、日警察权考察及其启示[J].净月学刊,2013,(4).

[10]李六伶,陈军生. 关于实践民本警务若干问题的思考.珠海公安简报调研增刊[J]. 2013,

13)

[11]向池山.关于现代警务概念的理论探讨[J].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12]刘云,公维友.现代警务改革的理念转变与取向选择——新公共管理的视角[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13]霍桂桓.论实践的主体超越性[J].哲学研究,2005,(1)

[14]向党.中国警务改革战略[A].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15]张兆端.警察哲学——哲学视阈中的警察学原理[A].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16]李震山.警察任务法论[A].台湾登文书局,1998

[17]王大伟.欧美警察科学原理——世界警务革命向何处去[A].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

[18]金耀基.中国民本思想史[A].中国法律出版社.2008

[19]李景鹏.挑战、回应与变革——当代中国问题的政治学思考[A].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0]闾小波.近代中国民主观念之生成流变——一项观念史的考察[A].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

[21]王东.中国创新论[A].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