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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协会章程

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警察协会,英文名称:THE POLICE ASSOCIATION OF CHINA,英文缩写:P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联系社会各界的重要桥梁,组织警察学术研究的重要阵地,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及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促进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各方力量,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助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坚持为公安工作服务、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建设法治社会服务,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公安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弘扬人民警察职业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的职业自律,提高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推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公益活动,参与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和谐警民关系建设;

(三)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协调社会力量,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与合法权益;

(四)积极与社会组织、机构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人民警察救助、帮扶工作,协助落实爱警惠警措施,推动人民警察依法享受优先权,促进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

(五)组织人民警察开展相关活动,丰富人民警察业余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警察学术研究、交流与培训,组织征集和推广警察学术研究成果,资助重要学术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警察学术研究资料;

(七)开展同香港、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际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公安部直属科研院校(所)以及有关社会单位(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需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属本会单位会员推荐;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本会有关文件,接受本会的教育与培训;

        (三)获得本会的其他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经组织或授权,以本会会员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管理办法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推举荣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热心本会的工作;

(三)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任期内年龄满70周岁时按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监督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3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

(一)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社会捐赠;

(四)开展培训业务的合法所得;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合法所得;

(六)书刊发行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职人民警察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业务主管单位全额保障,并按照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本会兼职领导、派遣人员及返聘人员不在本会领取薪酬。未享受其他交通、通信、差旅和伙食补贴的,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本会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会刊为《公安研究》,国内统一刊号CN11-2438/D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5-1821

 

第九章 会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徽由双手托起国徽和盾牌的环形背景图案组成,寓意本会宗旨。

   第五十四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工作场所和举行重要活动时,须使用会徽。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923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单位会员可依据本章程并结合实际制订、修改各自章程。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